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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旅館業者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應課徵娛樂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汽車旅館(MOTEL)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雖無額外收取費用,仍屬視聽中心之範疇,即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提醒經營汽車旅館業者,倘若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應於開業前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遭查獲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追繳其漏稅額。若有任何娛樂稅問題,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陳吟嘉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連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

異動日期 : 1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