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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具有娛樂性者應課徵娛樂稅

有關網咖、網咖電競、網咖住宿或網際網路資訊社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其網路電腦機台設計上,有遊戲電玩功能及提供遊戲軟體供人消費,具有娛樂性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至於營業人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具有娛樂性者,應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因此,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具有娛樂性者,除應辦理營業登記外,還需辦理娛樂業登記。稅務局本於「愛心辦稅」精神,呼籲娛樂稅代徵人請於開業前辦理營利事業設立登記及向該局消費稅科或埔里、竹山分局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被查獲受罰,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或娛樂稅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張智鳴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雪佳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聯絡電話:(049)2222121分機330

異動日期 : 11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