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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適用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

林小姐來電詢問,打算利用家中空地規劃作停車場使用,該筆土地可否申請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其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可於符合之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 (即每年9月22日) 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按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但若是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則不得適用特別稅率,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經核准按停車場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若未繼續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如對地價稅之核課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

異動日期 : 11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