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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出售時可以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辦理自益信託的土地,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出售時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辦理自益信託的土地,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即登記為受託人,惟委託人與受益人係屬同一人,且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仍設戶籍於該筆信託土地,且未有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雖在受託人持有期間出售土地,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自益信託之土地,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十,務必檢附信託契約書以供稽徵機關認定是否為自益信託,才得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優惠。    

若民眾對土地增值稅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 稿 人:林國慶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埔里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李美蓮

連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

異動日期 : 11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