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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4年4月28日台內地字第1140116343號函釋

有關土地登記申請案附申請書、契約書等文件因不敷填寫等致需增列附表,跨頁處加蓋騎縫章得由全體申請人共同約定蓋用特定騎縫章樣式。

內容:

有關土地登記申請書、契約書等申請書表之權利人、義務人欄倘不敷填寫,而於該欄填詳附表時,該附表之填寫以影印代替複寫,並經申請人蓋章且加蓋騎縫章者,得予受理,前經內政部71年10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6830號函釋有案。土地登記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已就申請登記相關事務處理完成委任,土地登記申請案附文件完整性之確認,亦屬代理申請登記事項其中一環。倘因申請人或標的數量較多,致案附相關文件(如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等)達2頁以上,其跨頁處加蓋騎縫章,旨在確保文件之連續性及內容完整性,避免產生文件遭抽換之疑慮。

查多數縣市因應登記實務需求,針對申請案附文件跨頁騎縫章,已有採行檢附全體申請人約定蓋用特定騎縫章樣式印文之指定(授權)文書(併載明辦理事項及不動產標的),簡化申請人需於騎縫處蓋印之作法。爰本案得由登記機關就實務情形考量後予以受理,以兼顧登記正確性、便民與作業效率。

 

聯絡單位:地政處地籍管理科

聯絡電話:張嘉麟科長049-2232640

異動日期 : 11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