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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署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免納印花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標到國有財產署拍賣土地,持其所核發之證明書辦理過戶,該證明書要不要繳印花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國有財產署或省、市縣政府及經濟部工業局等標售或讓受不動產,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核屬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憑證,僅有立據人,該立據人既為國有財產署等政府機關,其所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應免納印花稅。

民眾如想更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陳吟嘉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連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

異動日期 : 11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