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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贈與之土地於再移轉時可扣除重劃費用

民眾來電詢問,早年贈與土地給配偶,原已繳納之重劃費用可否於再移轉時扣除呢?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1項及第28條之2第2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若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31條第1項第2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者,準用該條減除或抵繳之規定;其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39條之1第1項減徵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意即重劃後之土地,經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行出售他人,除仍可適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土地增值稅以外,還可將該筆土地負擔之重劃費用自漲價總數額中扣減。

納稅義務人如對地方稅稅務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 稿 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

異動日期 : 11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