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民眾來電詢問,本人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打算以配偶名義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否申請退還出售地之土地增值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之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因此,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出售與新購土地所有權人需為同一人,縱使為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納稅義務人。
該局特別提醒,若民眾有意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於購買土地前應謹慎規劃,如對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 稿 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