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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符合條件者可適用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後,有關長照機構是否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對象,該局特別提出說明。

稅務局指出,由衛生福利部核認屬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對象,包括「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醫療財團法人、衛生財團法人、學校財團法人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附設之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如有受贈私人捐贈供興辦事業使用之土地,並符合受贈人為財團法人;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等3項規定者,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長照機構如有受贈土地供辦理長照事業使用,對土地增值稅免稅規定有疑問時,歡迎向稅務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查詢服務專線:0800-496969。(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施志勇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土地稅科

職稱:科長

姓名:洪雅琪

連絡電話:(049)2222121分機180

異動日期 : 11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