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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房屋移轉應何時申報契稅?未依規定申報是否有罰則?

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又同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舉例說明:小張於113年6月1日訂立買賣契約,至遲應於113年6月30日前報繳契稅,惟小張遲至114年7月2日才申報繳納契稅,除了本稅35,000元應繳納外,依上開規定,仍須加徵怠報金15,000元。

納稅義務人如對契稅之申報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陳毓青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

異動日期 : 114/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