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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於取得使用執照後應繳納契稅

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在取得使用執照後,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說明,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不必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請務必要記得申報契稅。如未在申報起算日30日內申報,每逾3日,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會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另外,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會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提醒您,契稅為納稅人較不熟悉的稅目,請多留意稅法的規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如對契稅之課徵仍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查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石淑敏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聯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

異動日期 : 11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