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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土地 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來電詢問,土地房屋信託他人,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地價稅可否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呢?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應移轉與受託人,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屬同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仍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

如有任何稅務上之疑義或需進一步了解其他課稅問題,都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

異動日期 : 11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