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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房屋課徵房屋稅說明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農業用房屋如使用情形為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可依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並不是取得使用執照的農業設施或農業用房屋均可免徵房屋稅,若是供烘培非培植、供醃漬蔬菜、洗選作業等農產加工或集貨包裝使用的農業用房屋,則不在前述免徵房屋稅範圍,仍應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如果民眾對房屋稅尚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謝麗霞

 

聯絡單位: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聯絡人:房屋稅科 謝科長麗霞

電話:(049)2222121分機190

 

異動日期 : 11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