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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取得土地,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土地所有權人因財務規劃分次移轉同一地號土地予同一人,先取得之持分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取得的持分面積如欲同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仍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該土地新取得持分部分才可按2‰計課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如有增加土地持分或因「繼承」、「信託」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原自用住宅用地,緃使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因持分面積或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所以需要重新提出申請,特此加強宣導,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如果納稅義務人對地價稅課徵仍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

異動日期 : 11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