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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牌照稅部分,視個案情節適用不同之裁罰規定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本(114)年1月24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至第31條裁罰規定,同年4月21日配合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有關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至第31條規定,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納稅者權益。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及第30條就違反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新購未領牌照者,由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裁倍表修正為1年內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罰鍰,1年內第2次以上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罰鍰,屬故意情形者處法定最高裁罰倍數(1倍),如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可適用減罰規定之倍數。

二、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就轉賣或移用牌照者,由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裁倍表修正為1年內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罰鍰,1年內第2次以上查獲者處應納稅額1.2倍罰鍰,屬故意情形者處法定最高裁罰倍數(2倍),依個案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

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逾期未完稅」、「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仍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是使用牌照稅最常發生的裁罰案件,也新增屬故意情形者分別裁處0.6倍或2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車輛應領用並懸掛有效號牌才能合法使用公共道路,切勿轉賣或移用牌照,以免遭查獲受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蔡麗鳳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雪佳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聯絡電話:(049)2222121分機330

 

          修正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牌照稅

裁處法條

違章使用公共道路情形

1年內第1次查獲

1年內第2次以上查獲

屬故意者

第28條第1項

未完納牌照稅

0.3倍

0.3倍

0.6倍

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

第28條第2項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

0.6倍

1.2倍

2倍

第29條

未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

一般

0.3倍

0.6倍

1倍

裁處前補繳稅款

0.1倍

0.3倍

0.5倍

第30條

新購(進口)或新裝配未領牌一般

0.3倍

0.6倍

1倍

裁處前補繳稅款

0.1倍

0.3倍

0.5倍

第31條

轉賣、移用牌照

0.6倍

1.2倍

2倍

 

異動日期 : 11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