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本(114)年1月24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至第31條裁罰規定,同年4月21日配合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有關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至第31條規定,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納稅者權益。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及第30條就違反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新購未領牌照者,由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裁倍表修正為1年內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罰鍰,1年內第2次以上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罰鍰,屬故意情形者處法定最高裁罰倍數(1倍),如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可適用減罰規定之倍數。
二、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就轉賣或移用牌照者,由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裁倍表修正為1年內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罰鍰,1年內第2次以上查獲者處應納稅額1.2倍罰鍰,屬故意情形者處法定最高裁罰倍數(2倍),依個案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
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逾期未完稅」、「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仍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是使用牌照稅最常發生的裁罰案件,也新增屬故意情形者分別裁處0.6倍或2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車輛應領用並懸掛有效號牌才能合法使用公共道路,切勿轉賣或移用牌照,以免遭查獲受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蔡麗鳳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雪佳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聯絡電話:(049)2222121分機330
修正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牌照稅
裁處法條  | 違章使用公共道路情形  | 1年內第1次查獲  | 1年內第2次以上查獲  | 屬故意者  | |
第28條第1項  | 未完納牌照稅 | 0.3倍  | 0.3倍  | 0.6倍  | |
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  | |||||
第28條第2項  |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 | 0.6倍  | 1.2倍  | 2倍  | |
第29條  | 未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  | 一般 | 0.3倍  | 0.6倍  | 1倍  | 
| 裁處前補繳稅款 | 0.1倍  | 0.3倍  | 0.5倍  | ||
第30條  | 新購(進口)或新裝配未領牌 | 一般 | 0.3倍  | 0.6倍  | 1倍  | 
| 裁處前補繳稅款 | 0.1倍  | 0.3倍  | 0.5倍  | ||
第31條  | 轉賣、移用牌照 | 0.6倍  | 1.2倍  | 2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