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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更正、為加強資源保育辦理使用分區之劃定或檢討變更、變更為原使用分區或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分區劃定」等性質案件,同意展延辦理期限。

為銜接未來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使用之權益,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單位同時須執行變更編定、更正編定、違規查處及國土功能分區圖審議等相關業務,行政量能已趨飽和,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更正」、「為加強資源保育辦理使用分區之劃定或檢討變更」、「變更為原使用分區或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分區劃定」等資源型案件,辦理期限同意展延至115年10月31日或「國土功能分區圖一併公告前6個月,以期限先屆至者為準。

內政部表示,本次展延案件類型以具急迫性、必要性、為加強資源保育或為銜接國土計畫者為原則:

1.確屬劃定錯誤,辦理使用分區更正。

2.為加強資源保育,辦理使用分區之劃定或檢討變更(河川區、森林區、特定農業區)。

3.面積未達1公頃使用分區之劃定。

4.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水資源設施,辦理檢討變更為資源型特定專用區(彰化縣埤腳排水滯洪池工程、雲林縣北港鎮客子厝大排新建抽水站暨滯洪池治理工程等2案)。

5.依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或國土計畫審議會之決議事項。

其餘案件如有特殊情形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修正全國區域計畫規定提出屬特殊情形之具體說明及證明文件,個案報請內政部同意展期。

異動日期 : 11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