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因應超高齡社會來臨,長照需求日漸增加,私人捐贈給財團法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法規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長照機構使用之土地,且符合一定要件者,於移轉時可依土地法第28條之1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長照機構受贈土地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供興辦「社區式」、「機構住宿式」或「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使用。三、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四、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該局特別提醒,該類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每年將定期會同有關機關辦理清查作業,該財團法人取得土地後,如有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或查獲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受贈土地利益者,除追補應納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如對受贈土地供興辦長照事業使用之相關免稅規定,仍有疑問,歡迎向稅務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查詢服務專線:0800-496969。(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土地稅科
職稱:科長
姓名:洪雅琪
連絡電話:(049)2222121分機1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