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前經內政部113年6月12日台內地字第1130262534號公告在案。
為持續提供跨域便民服務,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5年12月31日:
(一)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二)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三)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