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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

常有民眾洽辦業務時表示:我的房屋是違章建築,不需要繳納房屋稅!

稅務局對此提出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仍屬於房屋稅之課稅對象。繳納房屋稅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在未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核發執照前,仍是屬於不合法的建築物。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算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移轉、承典時,亦同。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除致稅額增加,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外,應於每期開徵40日以前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

如對房屋稅之課徵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查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石淑敏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聯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

異動日期 : 115/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