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當事人雙方如果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方稅捐稽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則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如逾訂約之日起30日後始申報者,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稅務局指出,假設許先生於114年12月31日與他人訂約出售某土地,訂約日(114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千元,而該土地115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漲為每平方公尺1萬元,如果許先生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也就是115年1月29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土地增值稅申報,則以114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千元為移轉現值來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額;若超過期限於115年1月30日之後才提出申報,稅捐稽徵機關就以收件日當期(115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元為移轉現值來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民眾對土地增值稅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向稅務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土地稅科
職稱:科長
姓名:洪雅琪
連絡電話:(049)2222121分機1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