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承租人在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土地承租人為建照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稅範圍。如以土地出租人即地主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租賃契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地主,其經濟實質係以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交換,應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承租人租地自費興建房屋,約定以土地出租人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即涉及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買賣契稅;此外,約定租期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出租人之情形,其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亦應按買賣契稅稅率(6%)申報納稅。
稅務局說,納稅義務人如對契稅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陳景堯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