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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供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房屋之土地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

【南投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名下供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房屋之土地出售時,土地增值稅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本縣制定之「南投縣興辦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減免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對符合規定對象,提供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土地部份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部份可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惟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若要適用「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規定,則分別在出售前1年內或前5年內,均須無「出租」行為,才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是以土地所有權人如出售供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房屋坐落之土地時,因確有出租情事,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或第5項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自無法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尚有土地增值稅之疑問,可向稅務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土地稅科
職稱:科長
姓名:洪雅琪
連絡電話:(049)2222121分機180
 

異動日期 : 11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