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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民宿使用房屋若符合條件得適用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1)依民宿管理辦法合法登記作民宿使用。(2)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3)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在符合以上3條件之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可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核課,若未符合上述條件之民宿,其房屋經營民宿之面積,則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有關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係按納稅義務人每年2月末日之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計算適用稅率,依本縣房屋稅徵收率修正,本縣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為2.6%-4.8%,請民眾注意。

稅務局提醒您,如對房屋稅課徵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查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石淑敏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聯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

異動日期 : 1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