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內容為:
第二點:適用範圍以各直轄市、縣(市)之登記機關間協助代收申請案件為限。
第五點:代收機關受理前點申請案件,應辦理事項。
第六點:管轄機關收受前點申請案件,應辦理事項。
第四點附件一:收據範例。
聯絡單位:地政處地籍管理科
聯絡人:科長張嘉麟 049-2232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