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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中華民國115年5月1日生效。(內政部115年3月10日台內地字第11502608942號函)

本次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內容為:

第二點:適用範圍以各直轄市、縣(市)之登記機關間協助代收申請案件為限。

第五點:代收機關受理前點申請案件,應辦理事項。

第六點:管轄機關收受前點申請案件,應辦理事項。

第四點附件一:收據範例。

 

聯絡單位:地政處地籍管理科

聯絡人:科長張嘉麟 049-223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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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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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異動日期 : 11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