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農業用房屋使用情形為「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可依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並不是農業設施或農業用房屋均可免徵房屋稅,需實際使用用途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房屋若閒置未使用,或是供烘培非培植、供醃漬蔬菜、洗選作業等農產加工或集貨包裝使用的農業用房屋,都不在免徵房屋稅範圍,仍應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符合農用房屋課徵規定者,請於每年3月22日前向稅務局申報,當年期房屋稅才可免徵房屋,逾期申請者,自次期開始適用,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但原經核定免徵之農用房屋因故空置或移作其他使用,則自變更使用之次期取消免徵優惠,如民眾又恢復農業使用且在次期房屋稅開徵前40日(3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報,才可以恢復免徵優惠。舉例來說,謝先生所有栽種香菇的溫室原經本局核定免徵房屋稅,但於114年1月因故不再種植香菇,房屋空置未使用,該房屋則自115年期取消房屋稅免徵優惠,謝先生在115年2月恢復重新栽種香菇並於115年3月2日向稅務局申報,該房屋115年期即恢復免徵房屋稅的優惠。
稅務局再次提醒,農用房屋要享有免徵房屋稅優惠,第一要注意使用情形須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第二則要注意向稅務局申報使用情形的日期期限,二者缺一都不行。如果民眾對房屋稅尚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謝麗霞
聯絡單位: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聯絡人:房屋稅科 謝科長麗霞
電話:(049)2222121分機1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