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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房屋申報契稅時別忘了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及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稅務局表示:民眾購屋申報契稅時如取得房屋係供自住使用,別忘了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申請按自住使用稅率1.2%課徵,並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辦竣戶籍登記,再補送相關文件,自當期就能適用,以免事後發現房屋仍按非自住用稅率2.6%~4.8%課徵而多繳了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住用房屋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及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如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袓父母、子女、孫子女等)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此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適用全國單一自住用稅率1%。

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 40 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自申報之當期開始適用。若您對契稅申報、房屋稅之核課如仍有疑義,可上稅務局網站(http://www.nttb.gov.tw)查閱,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查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周建華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埔里分局

聯絡人員:分局主任

姓    名:李美蓮

聯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

異動日期 : 11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