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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爭議進入訴願,未依規定繳納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有民眾詢問,若對稅務機關作成之復查決定結果不服,並已依法提起訴願,是否可暫緩繳納稅款,且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對此,稅務局提出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單純提起訴願並不當然產生停止執行的效果,納稅義務人仍須依法履行一定條件,方可暫緩執行程序。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於應納稅捐,若於繳納期限屆滿後30日仍未繳納,稽徵機關即應依法將案件移送強制執行。即使當事人已針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仍不影響上述移送程序的進行。

若在訴願期間要避免被移送強制執行,須先繳納復查決定所核定應納稅額的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符合上述條件者,稅務機關才會暫緩移送執行;若未依規定辦理,仍將依程序移送行政執行機關進行強制執行。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進入訴願程序後,仍應密切留意復查決定後所核發之繳款書及其繳納期限,切勿誤認為只要提起訴願即可全面暫停繳稅義務。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黃泰鵬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職稱:科長

姓名:林淑美

異動日期 : 1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