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減輕照顧身心障礙者的租稅負擔,財政部115年4月28日發布令釋,自今年1月30日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得依使用牌照稅法有關車籍地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車輛之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因身心障礙情況無法取得駕駛執照,過去其二親等親屬的「戶籍地」或車輛「車籍地」必須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才能申請免稅,因車輛監理實務「車籍地」原則應與車主戶籍地一致,影響民眾申請適用免稅權益。經財政部與交通部會商,得以申請登記於監理系統的「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即認定有共同生活及車輛有供身障者使用,可申請適用免稅,符合照顧身障者之立法意旨。
該局提醒,因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徵,如符合上開規定,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及早享受免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蔡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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