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有之土地供停車場使用,如取得停車場登記證,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交通主管機關核發)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者,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按10‰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是如果是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者,則不適用特別稅率,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此外,私有土地原按停車場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停車場登記證核准設置年限屆滿,需重新申請換發新的停車場登記證,在當年度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繼續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若有任何地價稅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96969向該局或埔里、竹山分局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陳毓青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職 稱:科長
姓 名: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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