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27條「汽車燃料使用費」業經總統114年12月19日華總一字第11400129991號令公布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僅為名稱調整,清楚呈現徵收的目的,係專款專用於公路養護、道路修建及行車安全管理等,以提升道路品質與行車安全;更名後的繳費期間、繳納方式及繳費金額都不變。
稅務局表示:民眾經常將稅務局於每年4月份徵收之汽機車使用牌照稅與由交通部公路局各監理站於每年7月份徵收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已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混淆,該費用依上開規定,係為支應公路養護、修建、安全管理之財政需要而開徵,徵收的方式除了寄發繳費通知單通知繳納以外,亦可線上、臨櫃、信用卡、網路、委託轉帳等繳納,如逾期繳納產生罰鍰的部分,需至監理機關或超商補單繳納,務請按時繳納以免受罰。
若您有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疑義請逕洽各地監理站或南投監理站049-2350923#108、109。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 稿 人:李曉荷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埔里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李美蓮
連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