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寺廟,若已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可申請免徵房屋稅。但房屋若登記在個人名下,而非以該財團法人或寺廟名義登記所有,即使無償供其使用,也不符合免稅規定。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寺廟無償供香客住宿用,或由香客自由捐獻或僅收取管理費、清潔費等非以營利為目的房屋,以及宗教團體附設供民眾免費閱覽之圖書館,均可比照上開規定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您,如有符合上述免稅條件者,請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檢具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證向稅務局申請,可自申請當期適用,逾期申報則自申報之次期適用,已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對房屋稅之課徵若仍有疑義,歡迎洽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查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潘彥廷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聯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