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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明新書院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規定申報之土地登記名 義人「明新書院崇德堂」係同一主體,徵求異議

南投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1501661051號

附件:如公告項目

主旨:公告明新書院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規定申報之土地登記名 義人「明新書院崇德堂」係同一主體,徵求異議。

依據:

一、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第36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 條、第11條、第33條。

二、本縣明新書院115年07月17日1160707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報人之申請,以公告方式徵求異議,內容如有 不實情事,概由申報人負責,申報人資料如下:

(一)申報寺廟名稱:明新書院(登記證字號:(114)投府民 寺登字第206號)。

(二)寺廟所在地:南投縣集集鎮永昌里東昌巷4號。

(三)負責人姓名:楊淯芬。 (四)負責人住所:台中市太平區中南路47巷10號。

二、公告項目:

(一)土地標示:

1、南投縣集集鎮文昌段19地號,面積146.16平方公尺。登 記名義人:明新書院崇德堂。權利種類:所有權。權利 範圍:15分之10。

(二)申報土地清冊、土地登記謄本、寺廟登記表。

三、公告地點:上列文件分別公告於本府、集集鎮公所、集集鎮 永昌里辦公處、明新書院及水里地政事務所。

四、公告期間:自115年7月29日起至115年10月28日止三個月。

五、異議期間:自115年7月29日起至115年10月28日止三個月。

六、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認為有錯誤、虛偽不實或有其 他充足理由,應在異議期限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並副知申報人及水里地政事務所。

七、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本府即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第2款規定發給證明書,並通知水里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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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文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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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項目附件0728
異動日期 : 115/07/28
有效日期 : 1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