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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房地,符合要件者也能申請自用

近日有民眾因房地被法院拍賣,收到稅務局寄發之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輔導通知,不清楚原因來電詢問,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特別在此提出說明。

該局指出,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強制(或行政)執行拍賣土地案件,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會於拍定後將相關資料送交稅捐稽徵機關核算土地增值稅,稅捐稽徵機關會先按一般用地稅率核算稅額,並向法院陳報債權,同時視土地拍定現況,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即被拍定人),其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有土地經拍賣後,收到本局寄發之輔導函,請自行審視是否符合相關要件,如果符合規定且願意申請者,務必於收到通知之次日30日內提出,切勿錯過申請期限。

如對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問,歡迎向稅務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查詢服務專線:0800-496969。(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土地稅科

職稱:科長姓名:洪雅琪連絡

電話:(049)2222121分機180

異動日期 : 115/10/06
有效日期 : 118/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