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因為自己長年旅居國外,故今年8月10日訂立買賣契約,於9月10日已經將南投縣的老家房地一起出售經地政登記移轉他人了,為何今年還收到地價稅稅單?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當天於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在此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若您是8月31日列名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當年度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該全年度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因此上開民眾來電的案例,該民眾是在今年8月10日因買賣將所有權移轉他人,但於9月10日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竣,該土地因登記日期在納稅基準日8月31日之後,當年地價稅仍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
若您對地價稅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 稿 人:林國慶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葉雲鑫
聯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