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申請個人財產清單時發現仍有已出賣之房屋列於其中,經查明後發現係未辦保存登記(無建物所有權狀)之老舊房屋移轉時未辦理契稅申報,致稅捐稽徵機關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仍未變更。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不論有無辦理產權登記,如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致民眾誤以為也不用申報繳納契稅。依據契稅條例規定,購買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由買賣雙方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共同辦理契稅申報,才能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局提醒民眾,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日,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請務必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納稅義務人如對契稅之核課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陳景堯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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