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112年8月16日經總統修正公布,自112年8月18日起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本次修法因範圍較大,部分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其餘條文則自113年3月8日施行。
縣府社會及勞動處表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原僅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修法後,新增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另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未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者,經縣府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雇主於接獲被害人申訴性騷擾時及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時,皆應通報縣政府。
縣府呼籲所有雇主,面對性騷擾案件時,應立即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並積極防治性騷擾之發生,為受僱者建立友善及安全之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