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菸酒案件沒入之扣押物品如何處置?
依菸酒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
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供產製菸、酒所用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得予以銷毀、標售、標售後再出口、捐贈或供學術機構研究或試驗。
惟依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1003803870 號函修正「查緝走私菸品精進執行方案」,對於查獲沒入產製私菸之設備及器具,為避免再流入市面產製私菸,其處置將以銷毀方式辦理。
本縣對於沒收或沒入之酒處置方式:
一、酒半成品:因有再發酵影響環境衛生之虞→現場銷毀
二、製酒原料:1.有腐壞影響環境衛生之虞者-現場銷毀→銷毀 2.無影響環境衛生之虞者-扣回縣府→銷毀
三、酒成品 :為違法事實證物-扣回縣府→銷毀
四、製酒器具及酒類容器:為違法事實證物-扣回縣府→銷毀
備註:
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器具銷毀時,均會同政風單位為之,並依環境保護、衛生等法令規定辦,以避免銷毀物外流或遭食用之情事。
酒駕肇事頻繁,危害國人安全,本府有何作為?
本府鑑於酒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危害生命安全及財產損失,近期除了在本府網站積極推廣「酒後找代駕」觀念,提高民眾運用「酒後代駕」之接受度,並於平時菸酒業務查察時,向酒製造業者優先推廣標示「酒後代駕」警語。
除了上揭作為,財政處還印製海報,向提供飲酒場所之販酒業者宣導,並印製名片型宣導品,內有代駕業者聯繫電話,偕同警察局分送於轄區有飲酒之八大行業及餐飲業者,對飲酒顧客主動聯繫代駕業者或計程車業者,提供「代客叫車」、「代理駕駛」等服務,以協助飲酒客人平安返家,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近期查獲多起酒品檢舉案件,其情形為何?
網路購物方式日漸盛行,民眾利用網路買賣物品,取代傳統購物方式,省時便捷。本府近來接獲多起檢舉案件,係個人利用網站拍賣酒品,以致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0條規定而被處以罰鍰之案例,因涉案人多出自於好奇,提供資源分享,均非專職販賣酒品業者,受罰的個人雖訴稱不暸解法令規定,但仍須視情節依菸酒管理法規定予以處罰。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55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在家大量釀製名為「○○露」、「○○液」或「酵素」之酒品,在什麼情況違反規定
民眾產製酒品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申請並取得財政部核發之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後方可產製,民眾未經許可以小米、葡萄、梅子、鳳梨或其他水果釀造發酵成酒品,如該產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不論取名為「露」、「液」、「酵素」或其他名稱,均屬私酒,依規不得產製、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放,違反者依照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產製私酒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販賣私酒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違規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