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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4年期本縣縣有耕地佃租實物折徵代金標準暨開徵期間

114年期本縣縣有耕地佃租租金,依耕地租約書所載正產物類別及應收繳租額,分別以稻穀每公斤16.5元、甘藷每公斤5.5元、相思樹每公斤1元、鮮魚每公斤26元折徵代金(租金),開徵期間自115年1月19日至115年3月31日,租金繳款單將於114年1月19日前寄發,洽詢單位為地政處地權管理科(電話:049-2223704、049-2222106)。

地政處進一步說明,本期實物折徵代金標準係由「中部4縣市研商114年期經管之縣(市)有出租耕地佃租實物折徵代金標準聯席會議」,與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及本府等,共同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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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4)
異動日期 : 114/12/11
有效日期 : 115/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