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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辦理114年度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 ,其價金已存入南投縣政府─祭祀公業土地價金保管款專戶 ,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申請發給

南投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1402832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辦理114年度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 ,其價金已存入南投縣政府─祭祀公業土地價金保管款專戶 ,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申請發給。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4條第3項、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 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 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 見案附南投縣政府辦理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 價金保管款公告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4年12月17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 共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銀行南投分行之祭 祀公業土地價金保管款304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南投縣南投市復興路101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14年12月2日 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24年12月1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 ,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祭祀公業條例之規定,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按代為標售土地之 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 收利息總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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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祭祀公業土地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存入保管款專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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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辦理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公告清冊
異動日期 : 114/12/16
有效日期 : 115/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