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2月18日上午9時30分至11時30分止,於南投市多功能綜合大樓3樓(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156號3樓)發放補償費,請被徵收人攜帶以下證件到場領取:
(1) 國民身分證、印章。
(2)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狀(現在住址與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之住址不符時,應提附相關記事之戶籍資
料)。
(3) 未繕發權狀者,免附;權狀如遺失,請檢附切結書及印鑑證明。
(4) 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由其合法繼承人領取補償費者,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檢附
相關繼承文件(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請檢附有關繼承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死亡記事戶籍謄本、全
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印章、繼承系統表;其為分割繼承者,併應附遺產分割契約
書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5) 委任他人代領時,應附具委任書及印鑑證明(委任人及代領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均需攜帶。
(6) 逾期未領取,本府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繳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可於15年內
申請領取。
(7) 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本府地政處地權管理科(電話049-2223704)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