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1500096291號
附件:如公告項目
主旨:公告永豐宮與其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規定申報之土地登記 名義人「媽祖祠」係同一主體,徵求異議。
依據:
一、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第36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 條、第11條、第33條。
二、本縣永豐宮不具文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報人之申請,以公告方式徵求異議,內容如有 不實情事,概由申報人負責,申報人資料如下:
(一)申報寺廟名稱:永豐宮(登記證字號:(113)投府民寺 登字第197號)。
(二)寺廟所在地:南投縣水里鄉永豐村永豐路316號。
(三)負責人姓名:陳劉美玉。
(四)負責人住所:南投縣水里鄉永豐村永豐路382號。
二、公告項目:
(一)土地標示:
1、南投縣水里鄉永豐段425地號,面積316平方公尺。登記 名義人:媽祖祠。權利種類: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 (1分之1)。
(二)永豐宮登記經過及沿革資料。
(三)申報土地清冊、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現為寺廟使用證明。
三、公告地點:上列文件分別公告於本府、水里鄉公所、水里鄉永豐村辦公處、永豐宮及水里地政事務所。
四、公告期間:自115年1月19日起至115年4月18日止三個月。
五、異議期間:自115年1月19日起至115年4月18日止三個月。
六、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認為有錯誤、虛偽不實或有其 他充足理由,應在異議期限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 府提出,並副知申報人及水里地政事務所。
七、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本府即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第2款規定發給證明書,並通知水里地政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