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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屆監察委員提名作業推(自)薦相關資訊
一、監察委員須年滿35歲,並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各款資格之一,且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國籍法第10條、第1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21條第1項等規定之情事。
二、推(自)薦相關資訊如下:
(一)第7屆監察委員候選人推(自)薦書暨相關附件電子檔下載,均請詳閱總統府全球資訊網首頁「公告」專區(https://www.president.gov.tw)。
(二)候選人推(自)薦書及相關文件,請於3月31日(星期二)(含)前掛號郵寄:100006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總統府「第7屆監察委員提名審薦小組」,以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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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秘書長函
異動日期 : 115/03/12
有效日期 : 1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