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國家推動重大政策之彈性需求,並通盤解決基層產業實務問題,內政部於今(27)日正式公告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條文及附表一。本次修正重點包含增訂「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政策所需臨時性設施」得以臨時使用方式辦理,同時配合經濟部政策,於「養殖用地」增訂公用事業電力設施之容許使用項目,本次修正主要基於兩大核心面向:
一、彈性支援國家重大政策,強化臨時使用監督機制
鑑於國家推動重大政策時,常有設置臨時性設施之務實需求。過去條文僅限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本次修正特別擴大範疇,將「報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政策所需之臨時性設施」納入,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並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之「用途」及「期限」等資料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同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應負起全責,落實監督確實依計畫使用,並於「期滿時依限拆除並恢復原狀」,確保土地有序利用。
二、增訂養殖用地公用事業設施,務實解決基層用電需求
本次同步配合經濟部之務實提案,修正第6條附表一。於非都市土地之「養殖用地」中,增訂容許使用項目「公用事業設施」,並明確列出其許可使用細目包含「輸配電鐵塔」、「電線桿」、「配電臺及開關站」及「輸送電信、電力設施」等四目,以完備法制基礎,促進地方產業穩健發展。
本次法令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或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查詢最新法令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