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新聞

民眾產製、攜入菸酒品請注意數量限制規定,以免遭罰

    縣府財政處表示,關於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酒類1.5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規定,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25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3項規定,產製、輸入私菸、私酒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品,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不罰。所稱「一定數量」,依財政部99年3月5日台財庫字第09903504870號公告規定如下:(一)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5公斤。(二)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上述所稱之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百分之0.5者不計入;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5且未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之2分之1計算,另外所稱之「每戶」,係按戶籍計,亦即同一戶號之戶口名簿者為一戶,並非以家庭人口數或戶籍門牌號碼為計算標準。
     縣府特別呼籲民眾產製酒品自用部分,應注意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之限制,如有超過100公升情形將以產製私酒裁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如有相關疑義,可洽詢縣府財政處金融及菸酒管理科電話:049-2243741。

 

飲酒過量,有害健康。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聯絡單位 : 財政處金融及菸酒管理科
聯絡人 : 科長 林杏姻(049)2243741
異動日期 : 114/06/04
有效日期 : 11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