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契約之立約日期再申報者,應另繳納印花稅

【南投訊】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辦理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應另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同法第16條也規定,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故民眾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已依法繳納印花稅後,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件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因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新契約,與原契約無關,即應另行繳納印花稅,請民眾務必留意。民眾對印花稅課徵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謝麗霞

 

聯絡單位: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聯絡人:消費稅科 黃科長雪佳

電話:(049)2222121分機330

異動日期 : 113/07/10
有效日期 : 11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