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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緣由

地籍乃為不動產財產權之公示登記,並為土地利用與土地賦稅的基礎,而完備無誤之土地登記,為國家建設發展之基石,亦為人民財產權保障之表現。然以台灣光復初期辦理總登記時,由於當時人民不諳我國法令,且地政機關人員法制觀念未臻健全,致遺留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或其他不明主體之名義申報登記之土地,或有以日據時期不動產物權名稱申報登記之土地權利、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錯誤,登記名義人登記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寺廟及宗教團體土地產權未能妥適解決等情形,而該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問題,遺存至今,已長達60多年,嚴重影響土地利用、土地賦稅及民眾財產權之行使。本條例公布前雖曾先後訂頒多種處理要點清理,然該等處理要點均屬行政命令,實施以來成效有限且待全面清理。

為澈底解決該等地籍問題,爰於96321制定公布「地籍清理條例」,行政院定自9771日起施行,又考量待清理之筆數眾多,須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辦理,故由內政部擬具「地籍清理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前期計畫,期程自97年至102),報奉行政院961127核定,99414核定修正,並據以推動相關清理工作。又至前期計畫結束(102年底)時,預估仍有部分土地之權利人尚未提出申報或申請登記,部分土地仍未完成代為標售作業,均待繼續推動清理;此外,於清理過程中,相關機關(單位)及縣市政府並反映有其他地籍問題(如早期登記之登記名義人登記資料未記載統一編號),因不利土地賦稅及其他行政業務之推動,亦亟待進行清理,爰內政部再具「地籍清理第2期實施計畫」,賡續辦理相關地籍清理工作(行政院102521日院臺建字第1020030191號函核定地籍清理第2期實施計畫。)辦理期程自10311日起至10812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