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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費用

調處費用:

一、土地法第34條之16項之不動產糾紛案件,每件調處案申請人應繳納調處費用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二、土地法第101條、第105條、第122條及土地法施行法第30條之調處費用:

()年租金為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者:新臺幣三千元。

()年租金超過新臺幣十八萬元至三十六萬元以下者:新臺幣七千元。

()年租金超過新臺幣三十六萬元至四十八萬元以下者: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年租金超過新臺幣四十八萬元者: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土地法第46條之2、第59條第2項;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條例第20條、第23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之1、第36條、第38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第84條、第118條第4項第5項,免收調處費用。

四、調處需勘測者,其費用由當事人核實支付。

五、申請人於召開調處會議前撤回其申請,或申請被駁回者,其已繳納之調處費用及勘測費用,於扣除已支出之費用後,得自駁回之日起五年內請求退還之。但已實地辦理勘測者,其所繳納之勘測費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