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說
依「區域計畫法」第 1條規定,區域計畫法之實施係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均衡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佈,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並有效防止自然災害之發生。為達成上述區域計畫法揭櫫之宗旨,對土地依其所能提供之使用性質,並參酌地方實際需要,劃定使用分區,編定各種使用地,實施管制,以達到國土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依據有那些?
(一)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21條、 第22條。
(二)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 18 條。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條、第5條、第6條、第54條、第55條。
(四)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五)行政程序法。
(六)行政罰法。
(七)其他相關法令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作業單位為何?
(一)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查報機關:
1、各鄉(鎮、市、區)公所 。
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3、各使用地管理機關。
4、警察機關。
5、地政事務所。
四、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違規案件來源
(一)鄉(鎮、市、區)公所查報違規使用案件 。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移送違反使用管制案件。
(三)警察機關移送違反使用管制案件。
(四)民眾檢舉違反使用管制案件。
(五)辦理變更編定,發現先行違規使用情事。
(六)辦理分割測量,發現先行違規使用情事。
(七) 變異點。
(八)其他違規案件。
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違規案件來源作業流程為何?
(一)受理違規案件:
縣(市)政府受理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案件,如經查明該案件同時違反其他特別法令者,移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規定會同查處。
(二)查明是否違反使用管制
請土地所轄鄉(鎮、市)公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條規定經實地查明後,如確屬違規者,填寫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送縣政府。
(三)現場勘查
1、由 縣(市)政府訂期通知行為人及關係人至現場會勘陳述意見,並拍攝照片存證及製作會勘紀錄。
2、當事人未到場者,則函請其於七日內提出合法證明文件或陳述意見。
(四)行政處分作業程序:
1、查明是否違反使用管制。
2、開立裁處書。
※處以罰鍰(限期繳納),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之罰鍰額度為新台幣6至30萬元。金額多寡視個案違規情節輕重以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分別裁量及處罰之。
※處罰對象:以處罰行為人為原則,對非行為人(土地所有權人、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為例外。
(五)追蹤列管作業:
1、處分後當事人未於限期內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予以連續處罰,移送檢察署偵辦。
2、當事人對縣政府之裁處書提出異議且有具體、適當理由者,經赴現場複勘或就相關資料作書面審認,如變更原決定,認未違規者,應撤銷原處分;如仍認屬違規者,仍依前項辦理。
六、受處分後,受處罰者之應作為。
(一)按期繳納罰款。
(二)於期限內恢復原狀-將土地變更合於土地編定容許之使用。
(三)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恢復原狀,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七、結論
臺灣地區土地資源有限,既不允許過度開發,導致土地誤用、濫用,亦不容廣大之土地資源棄置不用,而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法規之訂定,其主要之目的是在引導民眾之土地作合理使用,其政策面是正確的,而其效益是長遠性的,其目的是多方面的,是以本所在此慎重的呼籲社會大眾每一個人,都應共同來遵守非都市土地使用容許之使用項目來作合法及合理之土地使用,以維護土地資源,讓我們的子子孫孫都能生活在這塊美好的土地上,俾進一步達成「地盡其利」及「地利共享」的政策目標。
為保障您的權益及維護寶貴的土地資源,非都市土地於使用前,請先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切勿違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