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調處之情形
(一)非屬上述應受理之不動產糾紛事件。
(二)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
(三)曾依本辦法申請調處並作成調處結果。
(四)已訴請法院審理或調處標的為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之效力所及。
(五)土地登記簿住址空白或不全,致權屬無法查明。
(六)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致無法通知。
(七)申請人未於接到補正通知書起15日內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八)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