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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資訊安全政策

壹、目的

南投縣政府地政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機關)為推動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建立安全及可信賴之資訊環境,確保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安全,特訂定本資訊安全政策(以下簡稱本政策),以為遵循。

貳、依據

本政策係依據本機關掌理事項及相關法規訂定之。

參、適用範圍

涵蓋本機關。

肆、政策目標

遵循「資通安全管理法」要求,確保資訊、資通系統之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及法律遵循性,以避免資通安全事件之發生。

一、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 提報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 辦理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應辦事項。

二、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 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 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 稽核各地政事務所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提出改善報告

三、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 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

() 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於一小時內進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

() 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依規定時間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

(知悉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後,其資通安全長應召開會議研商相關事宜。

(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後,於一個月內送交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 配合南投縣政府資通安全演練作業。

() 配合行政院規劃、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

四、監督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供應商其資通安全維護情形。

五、應適時依行政院訂定之辦法進行情資分享。

六、訂定公務機關所屬人員獎懲基準

伍、資訊安全定義

應用管理程序及安全防護技術於各項資訊作業,包含作業執行時所使用之各項資訊系統軟、硬體設備、存放各種資訊及資料之檔案媒體及經由列表機所列印之各式報表,俾能在資訊蒐集、處理、傳送、儲存及流通之過程中,確保資訊資產之完整性、可用性與機密性。

陸、資訊安全目標有效性量測

相關資訊安全目標達成有效性之測量項目與方法,需經本機關ISMS或資訊安全相關會議討論訂定,測量結果應記錄於「資訊安全目標有效性測量結果記錄表」。

柒、權責分工

為落實執行本政策,本機關應建立資訊安全管理系統,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機關應成立ISMS推動小組,由副處長擔任召集人(資訊安全長),統籌資訊安全政策、計畫、資源調度等事項之協調審議。

二、本機關配合資訊安全需求研訂管理程序及安全防護準則,負責維持本機關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之有效運作,並將執行成果陳報本機關資訊安全長。

三、本機關需依ISMS推動小組訂定之規定,辦理相關資訊系統所使用資源之安全需求研議、使用管理及保護等事項。

四、本機關員工、本機關辦公場所以外之系統連線使用者及承接本機關業務之廠商,應遵循本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定。

五、有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相關作業,應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

捌、修訂

本政策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以符合政府法令之要求,並反映資訊科技發展趨勢,確保本機關資訊安全管理作業之有效性。